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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公告]蒙古情论坛法则(讨论稿)
  mongol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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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10 14:07:58
[公告]蒙古情论坛法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站点命名为"蒙古情论坛",也可简称「蒙古情」。以下简称论坛。
第2条  本论坛系统维护、程序修改由论坛服务商负责。论坛纪律维护由管理组负责。
第3条  本论坛管理人员所制定之一切规则均不得与本公约相抵触。

第二章  论坛会员
第4条  于本论坛注册后即成为本论坛正式会员,获得社区内所有正式会员权限。会员可以交费后成为付费会员或者是VIP会员。付费会员和VIP会员可有加入特殊授权区发表言论和下载提供的下载源。
第5条 对于捐助论坛和参加论坛的爱心活动的会员,本站赠送永久的“阳光会员”身份。
第6条  使用不恰当的帐号名称和昵称者,将删除其ID。
第7条  本论坛会员人人平等。
第8条  本论坛会员的个人隐私受到论坛保护,除非重大原因事故,本论坛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查询他人的个人隐私,政府部门因法律需要除外。

第三章  言论规则
第9条  本论坛会员享有言论自由权。会员不得在本论坛发表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表任何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歧视内容的言论,不得发表任何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言论,不得发表任何宣扬邪教、色情、淫秽、暴力、迷信、教唆犯罪的言论。
第10条 论坛上民族相关的贴子,必须在民族文化分区内发布,不得在其他分区发布,以维护论坛。
第11条  本站有权在空间紧张时首先保证付费会员和VIP会员、阳光会员的贴子优先保留。
第四章  论坛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12条  本论坛会员享有在论坛各公开栏目发表言论的权利,若栏目中有特殊规定、或者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第13条  本论坛会员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论坛各栏目版主。
第14条  本论坛会员有权发起对论坛管理人员的投诉。
第15条  本论坛会员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第16条  本论坛会员有义务遵守网络礼仪。
第17条    本论坛会员在论坛上受到攻击、侮辱,对论坛管理员的管理不满可以到论坛法院起诉!
第五章  论坛管理
第18条  本论坛设定由论坛坛主、总版主、区版主、版主组成的梯级管理体系。
第19条  本论坛坛主及总版主负责社区发展规划、审批栏目、设置管理人员权限、对外交流、论坛重要公告和协调社区管理团队等工作。
第20条  论坛管理员根据工作安排负责管辖区域的论坛社区事务解决、问题解答、版主审批及考核等工作。
第21条  论坛总版主及区版主负责论坛内容监管工作。
第22条  版主负责管理所辖栏目,内容主要包括论坛公共秩序维护、精华文章遴选等。

第六章  处罚原则
第23条  本论坛会员不得在本论坛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论坛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在本论坛进行任何破坏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在本论坛进行任何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在本论坛进行任何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活动,如有违反,论坛管理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本论坛会员不得利用社区BUG进行任何活动,如有违反,社区有权关闭权限或删除帐号。论坛将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25条 本论坛会员不得攻击其他会员,否则将其送入论坛监狱。

第七章  版权声明
第26条  本论坛会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第27条  蒙古情论坛有权将在本论坛发表的文章或图片用于清洁能源技术论坛其他用途,包括网站、电子杂志等,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第28条  本论坛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或原作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29条  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本论坛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1)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及图片的出处为"清洁能源技术论坛"或"清洁能源论坛"。
(2)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或图片原作者的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原作出处"清洁能源技术论坛"。
(3)任何文章或图片的修改或删除均应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八章  责任声明
第30条  本论坛会员之间通过论坛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1条  本论坛会员因为违反本论坛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责任自负,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2条  由于非故意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含系统维护和升级),导致的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暂停或停止,论坛不承担赔偿及其他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33条  本规则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34条  本论坛保留修改完善本规则的权利。
第35条  本规则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此帖由mongol在2006-12-10 14:09:28编辑

顶 楼(TOP)

天依旧的蓝,草不再是绿,我心却在飞翔!!
http://www.mgq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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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on 美女
 
  
  等级:自足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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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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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10 15:30:40
Re:
1楼(TOP)

淡泊以明志,宁静以至远.
   者勒蔑 帅哥
  优秀注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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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13 11:37:20
Re:
我是法律工作者,同意你发布的上述法则,通过!
2楼(TOP)

如果永远真的存在……

  就让我爱你……在永远的每一天……

  如果永远不存在……

  就让时间停下来……在我爱上你的瞬间……

个人主页 : http://blog.fenbei.com/5637151
   Harhu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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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11 18:11:06
Re:
很全面,不错
3楼(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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